致卫生用农药经营者一封信
致卫生用农药经营者一封信
各卫生农药经营者(包含商超、日化店、二元店等):
时值盛夏,随着气温升高,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将进入旺季,为规范全市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和使用安全,特提示如下:
1、卫生农药定义。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有害生物的农药。主要包括蚊香、驱蚊水、樟脑丸(片、块),杀虫气(喷)雾剂、杀蟑螂饵剂等,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卫生农药产品均需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按照假农药进行处理。
2、履行查验义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禁止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夸大产品性能等虚假宣传,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输入登记证号进行查询。
3、产品分柜销售。在销售卫生用农药时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区域与其他商品应有效隔离、相对独立。
4、规范建立台账: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各经营者要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即时开展自查整改,发现不合格卫生用农药及时下架并退回厂家处理,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顺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