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顺平县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生产经营者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加强全员、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二、规范投入品管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杜绝因违规使用投入品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的消毒剂、洗涤剂。同时,要依法妥善处置农药包装、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坚持诚信生产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包括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等;详细记录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准确记录农产品的采收、屠宰、捕捞日期等信息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二年,不得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不仅有助于追溯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源头,也是生产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重要证明 

四、主动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落实整改,自觉接受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请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欢迎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顺平县农业农村局 0312-7616848、0312-762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