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顺建罚决字〔2025〕第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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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高峰、赵磊巡查发现,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其厂区内顺平县供热供气工程(一期A)的采光间、煤棚、化水车间、空压机房、破碎楼、水泵房、脱硫工艺综合楼、地下煤斗、灰库、烟囱、水池、栈桥12个单体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承认;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事实;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5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2025〕第9号)、《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5〕第9号),告知你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五条: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顺平供热供气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规委会研究同意,属于《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情况。
根据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对顺平县供热供气工程(一期A)建筑红线外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为贰仟伍佰肆拾万玖仟伍佰柒拾叁元陆角捌分(25409573.68元)。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壹佰玖拾万伍仟柒佰壹拾捌元(1905718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账户:10011369084500188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日
联 系 人:高峰 赵磊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民路
联系电话:7616786 邮政编码:07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