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顺建罚(决)字〔2026〕第7号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顺平县锦业商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MA08C20EX6)
法定代表人:张维
身份证号: 电话:
公司地址: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高峰、赵磊巡查顺平县锦业商厦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问题。根据巡查线索,顺平县锦业商厦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顺平县锦业商厦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2.相关图片资料;
3.检查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另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6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2026〕第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6〕第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你单位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9月)第643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3日
联 系 人:高峰 赵磊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民路
联系电话:7616786 邮政编码:07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