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顺)建燃罚决字〔2025〕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顺平县白云镇顺昌酒店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进行整改,要求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虽已按要求清除了现场存放点液化气瓶,但现场厨房仍使用你运送的气瓶,属于外县液化气瓶,入户安检等措施未落实,整改不彻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频。
证据二: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
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燃罚先告字〔2025〕第1号)、2025年10月27日向你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燃罚听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84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