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顺建罚(决)字〔2026〕第1号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顺建罚(决)字〔2026〕第1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
地址:顺平县神南镇北神南村
2026年1月4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在燃气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顺平县神南镇北神南村村民靳小光,在自己家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进行售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顺平县神南镇北神南村自己家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进行售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进行整改,要求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虽然你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但是因你被检查发现前在家中储存瓶装液化气的行为严重影响周边群众安全,且用液化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进行了售卖造成不良影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频。
证据二: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
2026年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2026〕第1号)、2026年1月16日向你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6〕第1号)。告知你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进行售卖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之规定。
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1.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上3日以内改正;2.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你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在自己家宅基地地下室内非法储存大量罐装液化石油气,并且进行非法运输、买卖罐装,被顺平县公安局送保定市顺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84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上3日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及第697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较重 2次及以上违法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
1.针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行为,依据裁量基准第684条较重档,处罚款伍佰(500)元的行政处罚;
2.针对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行为,依据裁量基准第697条较重档,处罚款贰仟伍佰(25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两项罚款合计合并执行罚款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制定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3日
联系人:张浩 联系地址:顺平县尧帝路
联系电话:0312-7620923 邮政编码:07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