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顺建罚(决)字〔2025〕第7号
当事人:颜瑞端
2025年6月17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在督导检查顺平县计生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恒诚.悦园小区28#、29#楼及南区地下车库)中发现项目经理颜瑞端无实名制打卡记录,该行为属于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颜瑞端在在顺平县计生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恒诚.悦园小区28#、29#楼及南区地下车库)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调查询间笔录,证明你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予以承认;
2025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2025〕第7号)、《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5〕第7号),告知你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实施的未实名制打卡的行为,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现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6条“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做出如下处罚:给予颜瑞端违法行为处贰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