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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顺建罚(决)字〔2025〕第5号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3日 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顺字〔2025〕第5

 

当事人:王红州

你于2025年8月8日上午9时15分驾驶车牌号为冀FN2397的六轮货车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车辆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8日上午9时在保阜路龙湾缔景小区附近时运输渣土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间笔录证明你对为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的行为予以承认;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你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所产生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2025〕第5号)、《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5〕第5号),告知你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现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77条“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贰仟陆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