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顺卫医罚决字【2025】第001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顺平赵永强口腔诊所 地址(住址):顺平县北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永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电话: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顺平赵永强口腔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医师资格/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2025年2月19日上午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回访发现顺平赵永强口腔诊所已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停止了口腔执业活动,执业时间短、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顺平县财政局 帐号:1305011098160877777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5210020
顺平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 3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