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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顺平县财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财政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定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
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六、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
1、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
2、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3、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