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巨华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8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市监处罚〔2026〕152号

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举报人称:顺平县鑫源路福汇购物广场中国野游人店门口宣传是CCTV中视购物国货优品商品,经核实CCTV从未对该企业及任何品牌进行过授权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现象。2026年1月2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用收集书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顺平县巨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开始营业,在顺平县鑫源路福汇购物广场中国野游人店门口宣传是CCTV中视购物国货优品商品,经核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从未对该企业及任何品牌进行过授权宣传,2026年1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张小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张小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和杨煊赫的被委托人身份。

3、2026年1月26日,顺平县巨华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野游人品牌联营合同书一份、资信等级证书、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声明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3、2026年1月9日接到保定市12345政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工单编号:热线-20260121959950)1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2026年1月2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的认可情况;

5、2026年1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6、2026年1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顺平县巨华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上述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6年3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市监罚告〔2026〕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但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一般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点六倍以上四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四十四万元以上七十六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或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顺平县顺兴中路228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 23900210050004752504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913001010038702266)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2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