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猕猴桃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级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顺平县郝姐姐便利店销售的猕猴桃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1日,我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郝姐姐便利店销售的猕猴桃抽样检验。2025年12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HBZRSP122506618),经抽样检验,当事人所售的抽检批次猕猴桃0.0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顺平县郝姐姐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因违法销售的猕猴桃已经销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决定书编号: 顺市监处不罚〔2026〕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猕猴桃种植农户喷洒农药过度所致。整改情况:顺平县郝姐姐便利店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向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该经营单位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顺平县郝姐姐便利店达到了销售食品安全标准。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