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猕猴桃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级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顺平县阿兰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 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日11日,我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阿兰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 抽样检验。2025年12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HBZRSP122506616),经抽样检验,当事人所售的抽检批次猕猴桃 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猕猴桃 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 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虽然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属于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情节,但是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违法经营数额较小,没有主观故意,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承诺愿意承担危害后果,售出的该批次猕猴桃虽未实际召回,但当事人积极整改,至案件调查结束,无购买者到店索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猕猴桃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10300元。 决定书编号: 顺市监处罚〔2026〕 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猕猴桃 种植农户喷洒农药过度所致。整改情况:顺平县阿兰水果店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向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该经营单位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顺平县阿兰水果店达到了销售食品安全标准。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