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豪硕肠衣制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案处罚决定书
顺市监处罚〔2025〕63号
2025年2月19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规定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顺平县豪硕肠衣制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此案由寇震凯(执法证号:03061230007)郭佩伦(执法证号:03061230139)处理。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肠衣生产经营采取拍摄照片、收集书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当事人顺平县豪硕肠衣制品店于2025年1月16日向第三方付改造费用13800元开始停工改造车间,于2月17日改造完成等待验收。当事人于改造前购进4700把半成品羊肠衣,进价每把30元,改造前加工了4390把,剩余310把没有加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又开始加工,2025年2月19日被我局查获时,货值金额9300元,无违法所得。截止查获时当事人没有账本和进货销售台账。(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仅以当事人所提供的陈述为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2、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生产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肠衣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存在。
3、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供了向第三方付款改造车间付款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肠衣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存在。
4、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肠衣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可情况。
5、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肠衣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肠衣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承认错误,且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或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顺平县顺兴中路228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 23900210050004752504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913001010038702266)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210003-14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