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客酒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市监处罚〔2024〕 230 号
2024年9月5日,依法对位于顺平县蒲阳镇平安西大街179号的顺平县酒客酒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白酒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于2024年9月16日前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杨遥(执法证号03061230145)谷乐斌(执法证号03061230139)负责调查此案。
2024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杨遥、谷乐斌二人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当场经营负责人无法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2024年9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销售白酒等预包装食品。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仅查验了供货方的检验报告和生产方的资质,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2024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杨遥、谷乐斌二人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仅记录了部分信息,个别预包装的白酒忘记登记,仍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顺平酒客酒行的主体资格。
2、2024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物证证明了经营负责人王强身份,并由王强全权处理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的事宜;
3、2024年9月5日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的存在事实。2024年9月16日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仍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的存在事实。
4. 2024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检验报告和生产方资质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白酒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
5、2024年9月5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的事实认可情况。
6、2024年9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的存在事实。2024年9月16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的存在事实。
以上证据和记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定。
本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白酒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进货查验信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2、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园东大街,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顺平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210003-10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