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告-顺平县百萃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案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级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顺平县百萃百货超市销售的不合格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6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玖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百萃百货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食用农产品芹菜(检验报告编号NO:JX24A07180164)毒死蜱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该超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销售农残超标的芹菜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违法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市监不罚〔 2024 〕2 号。
(三)整改情况。顺平县百萃百货超市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向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这家食品经营单位达到了销售食品安全标准。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