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双乐车行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顺平县双乐车行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9月30日,根据《关于移交省局暗查暗访问题清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顺平县双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小刀电动车产品型号为TDT02413Z 产品实物与产品合格证所标明的外观不一致,涉嫌加装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笔录报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此案由寇震凯(执法证号:03061230007)郭佩伦(执法证号:03061230139)处理。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车采取拍摄照片、收集书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2024年9月30日,根据《关于移交省局暗查暗访问题清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顺平县双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小刀电动车产品型号为TDT02413Z 产品实物与产品合格证所标明的外观不一致,电动车电池盒舱装有脚踏,进价每辆1200元,售价每辆1400元,共有3辆。电动车是厂家直接整箱发过来的零件,当事人自己安装的,并且当事人没有仔细看过合格证上电动自行车的外观情况,截止查获时当事人没有经营账本和进货销售台账。(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仅以当事人所提供的陈述为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2、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型号为TDT02413Z 的小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小刀电动自行车外观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违法事实存在。

3、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的认可情况。

4、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承认错误,且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调查人员认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或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顺平县顺兴中路228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 23900210050004752504)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210003-14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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