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鸣一洋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案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2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顺市监处罚【2024】第29号

2024年3月4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举报单编号:1130636002024022328374107)称:顺平鸣一洋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在美团商家店铺发布洗牙、补牙、拔牙、正畸、儿童齿科及咨询电话,有鸣一洋口腔宣传图片三张”广告等内容,其行为涉嫌违法。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举报者可以提供证据,希望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随即通过该公司美团店铺核实,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县局领导批准,当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刘勇生(执法证号03061230100)、刘景红(执法证号03061230062)负责调查此案。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收集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在美团商家店铺发布洗牙、补牙、拔牙、正畸、儿童齿科及咨询电话,有三张鸣一洋口腔宣传图片三张”广告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据当事人陈述其医院微信订阅号广告由公司提供素材,顺平县创业广告装饰部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一年25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吕秀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吕秀玲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李哲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一份证明了李哲峰的被委托人身份。

3、2023年3月4日,顺平县创业广告装饰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创业广告装饰部的主体资格。顺平县创业广告装饰部提供的广告宣传制作发布合同一份和广告费收据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创业广告装饰部发布广告相关情况。

4、2024年3月4日举报单(单号:1130636002024022328374107)及举报人提供的截图2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5、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顺平鸣一洋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美团店铺广告截图2张,现场检查照片1张,制作的音像记录光盘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6、2024年3月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事实认可情况。

7、2024年3月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4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市监)罚告【2024】第 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的规定,已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当场删除了美团店铺信息,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对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就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一般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或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顺平县顺兴中路228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 23900210050004752504)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210003-4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