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大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7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大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级抽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顺平县灵豪百货店销售的大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7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灵豪百货店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食用农产品大芹菜(检验报告编号NO:HBZRSP122309847)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销售经营农药残留超岀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芹菜的行为。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大芹菜 ,检验结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岀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芹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发布召回通知,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取证,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第一时间核查商品进、销、存情况,经查,该批大芹菜已在当天售完。

二、确定该批大芹菜的进货来源,并立即在我店门口张贴召回通知,紧急召回已售出的该批大芹菜,并承诺若有消费者因食用该批生大芹菜造成危害后果,我店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主动出示营业执照、健康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四、整改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保证消费者权益。

2、认真吸取教训,严把食品进货关,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票据、食品检验报告。

作为个体经营者,没有检测手段,导致进货后不能及时检测,我们本身没有主观故意,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发布召回通知。疫情之后,经济效益一直不好,利润空间不高。2023年11月6日从保定市农大蔬菜批发市场购进大芹菜总共10公斤,除抽检的6.65公斤外,对外销售仅3.35公斤,情节极其轻微,恳请贵局对我店减轻行政处罚。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