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顺平县彦云果蔬店销售不合格的姜和大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7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顺平县彦云果蔬店销售不合格的姜和大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级抽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顺平县彦云果蔬店销售的姜和大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9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彦云果蔬店销售的姜和大芹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1日我就把收到检验报告,经检验,姜(检验报告编号NO:HBZRSP122309953),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芹菜(检验报告编号NO:HBZRSP122309947)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该果蔬店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大芹菜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的姜和大芹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轻微,主动发布召回通知,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鉴于当事人2022年因油菜抽检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顺市监处罚〔 2022〕第22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2023年11月9日再次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彦云果蔬店销售的姜和大芹菜抽样检验,2023年12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HBZRSP122309953) (NO:HBZRSP122309947), )检验结果为: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行为,应给与当事人从重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第一时间核查商品进、销、存情况,经查,该批大芹菜已在当天售完。

二、确定该批大芹菜的进货姜和大芹菜,并承诺若有消费者因食用该批姜和大芹菜造成危害后果,我店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主动出示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四、整改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保证消费者权益。

2、认真吸取教训,严把食品进货关,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票据、食品检验报告。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