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顺乾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处罚决定书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顺平县顺乾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顺乾养老院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拍照记录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顺平县顺乾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顺乾养老院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只记录到10月7日,当日责令该饭店于2023年11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3日,再次对顺平县顺乾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据当事人陈述,十一国庆节期间客人比较多,节日期间按时记录了,后来过完节后,就餐客人明显少了,所用的食材也不是很多,也就忽略,所以没有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作为物证,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11月15日,李希民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物证,证明了李希民的经营者身份。
3、2023年11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的存在。2023年11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建立健全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详细记录食品进货的有关信息。
4、2023年11月15日,询问(调查)笔录共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认可情况。
5、2023年11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现场情况。2023年11月23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建立健全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详细记录食品进货的有关信息的事实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 顺市监 )罚告〔2023〕1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05210003—11
顺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