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告知书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告知书
全县各酒类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行为
1.严禁以直接销售、线上交易、赠予等任何形式,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各类含酒精饮品,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预调鸡尾酒、酒精饮料等。
2.对未能直观判断年龄的消费者,必须主动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年龄核实,未确认成年身份前,一律不得售酒。
3.所有酒类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便利店、酒吧、餐饮场所、酒类专卖店等,均须在经营场所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统一制式的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识 ,文字需清晰规范、颜色对比明显,确保消费者一目了然。对于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核实年龄后方可销售酒类产品。未确认成年身份前,一律不得售酒。
二、强化主体责任
各酒类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并严格遵守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同时,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增强法律意识
各酒类经营者必须充分认识到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酒类经营者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有违反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规定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拨打 12315 热线进行举报,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全市各酒类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