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 市监特令〔 〕第 号
:
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 第 条
的规定,根据 第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