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  >> 教体局  >> 事前公开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信息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字体: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1.《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受赠单位不能保证健身设施正常使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证书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第四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买卖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四十七条 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申办符合条件者故意刁难、拖延不办或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超越职权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三)审批机关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对所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索贿受贿、侵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给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营养补助、各学段学生资助

《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22号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补助经费支持方向是:(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22号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全县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学校体育、艺术、国防教育、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2.【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3.【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第10号 卫生部令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4.【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8.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小学德育工作作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和管理。

3.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五(三)1:加强对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的督查。把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办法。   

4.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把握三个抓手,健全劳动教育工作格局(二)加强督导检查。把劳动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教师资格证书》;(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2.《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城市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1.国发办[2003]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第2条:“设区市教育局评估认定城市一类园和农村示范性幼儿园。”《保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程序办法的补充通知》(保教函[2020]117号)“省教育厅负责评估认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评估认定城市一类幼儿园,县(市、区)教体局负责评估认定其他类城乡幼儿园”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7.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条件》第16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

2.《中小学德育工作规范》第26条: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16条: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依法接受监督。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五、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1.《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第五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宣传师德标兵、教学骨干和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者等先进典型,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16条: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3.《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4.《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7.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6.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2.《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6.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1.冀教基[2009]61号《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市(含县城)幼儿园按不同的办园质量分为4个类级,即: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城市一类幼儿园、城市二类幼儿园、城市三类幼儿园。

2.《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农村幼儿园按不同的办园质量分为4个类级,即:农村示范性幼儿园、农村一类幼儿园、农村二类幼儿园,农村三类幼儿园。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有关规定。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