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罚没事项清单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罚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罚没事项 | 其他罚没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办公室(安全法规股)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2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办公室(安全法规股) | 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3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人事股 | 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 《教师资格条例》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
4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人事股 |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5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育股(职成教办公室)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
6 |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育股(职成教办公室)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和颁发证书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 |
7 | 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育股(职成教办公室) | 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
8 | 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9 | 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警告;罚款。 |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10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 |
1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
12 | 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处罚 |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 体育股 | 罚款。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