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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残疾未成年人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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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考核细则>的通知》(冀民办〔2021〕67号),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9〕70号),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基础上,面向残疾未成年人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调整后新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未成年(0-18周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延伸到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的60元/月提高到70元/月。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标准从2022年2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及低保等证件及复印件,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
1.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受乡(镇)政府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情况属实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3.县残联复审。县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填写《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核定人员明细表》,报残联汇总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残联并告知原因。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残联并告知原因。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