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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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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县政府决定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顺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顺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禁猎。在禁猎期内,全域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活动。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弹弓、粘网、滚笼、踏笼等触发后自动关闭狩猎工具、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捡蛋、捣巢、犬捕、鹰抓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国家、河北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顺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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