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就业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8 来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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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享受的就业优惠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及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本县户籍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即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镇低保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残疾证的城镇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认定。
(2)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给予社保补贴外,还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其中:公益性岗位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他用人单位按照500元/人/月给予岗位补贴)。
(3)补贴期限: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多可享受5年。
(4)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达到服务年限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2.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对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既:单位部分交纳部分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 3年。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
(三)就业见习补贴
1.对新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发放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低于1580元),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2.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最高为1580元(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对行政机关、无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补贴100%,对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补贴70%,对企业补贴60%,剩余部分均由就业见习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就业优惠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2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包括个体、小微、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在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后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12个月内向县劳动就业局申请,可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向所在高校申请)
(四)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为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我局在两个创业孵化基地(顺平县德尚创业孵化基地、河北泽慧图创业孵化基地)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区。入驻孵化基地享受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可享受个人创业(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3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五)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每年3000至5000元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