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猪拆骨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猪拆骨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级抽检,抽检销售的猪拆骨肉,涉及我县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顺平县仙德楼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拆骨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4日,我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仙德楼饭店的猪拆骨肉进行抽样检测,当场对猪拆骨肉一批次进行送检。2023年5月16日收到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猪拆骨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5009.28-2016(第一法)要求、亚硝酸盐(以亚硝酸盐钠计)项目不符合GB5009.33-2016(第二法)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不再经营猪拆骨肉但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以上规定,2023年5月19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顺市监责改通【2023】第14-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5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1日当事人提交了食品安全整改报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市监处罚【2023】第17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制作猪拆骨肉的时候放了一些调料,所以有可能致使含有亚硝酸盐和苯甲酸及其钠盐。整改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主动出示营业执照、健康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不再经营猪拆骨肉,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保证消费者权益。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