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云雄果蔬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菜案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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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级抽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顺平县云雄果蔬超市销售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9日,我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云雄果蔬超市销售的油菜抽样检验,2023年6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HBZRSP122303688)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该菠菜铬(以Cr 计)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岀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主动发布召回通知,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取证,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元;

2.罚款2000元;

合计2055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顺市监行罚决〔 2023〕第11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对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所致。

整改情况:顺平县云雄果蔬超市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向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这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了销售食品安全标准。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