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盈福楼餐厅诱导消费者点餐案处罚决定书
2023年6月1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顺平县盈福楼餐厅涉嫌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消费者剩余菜品较多,造成食品浪费。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拍照记录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2023年6月1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顺平县盈福楼餐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消费者剩余菜品较多,造成食品浪费。 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2023年6月16日前改正。在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顺平县盈福楼餐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已改正浪费行为。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6月15日饭店推出特色菜,当事人在消费者点完菜后, 以推荐本店特色菜为由,诱导消费者点一些大份量的菜品,超量点餐,导致消费者剩余菜品较多,造成食品浪费。(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册,仅以当事人陈述为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6月16日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2023年6月16日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张爱会经营者身份。
3、2023年6月15日、 2023年6月16日 拍摄现场照片共二张,证明当事人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并及时改正的事实。
4、 2023年6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事实认可情况。
5、2023年6月15日、 2023年6月16日 制作的《现场笔录》共两份,证明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事实存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市监)罚告〔2023〕11-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之规定,已构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05220003—11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