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冬梅板面馆涉嫌制售掺假掺杂的酱驴肉案处罚决定书
2023年4月11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冬梅板面馆销售的酱驴肉抽样检验,2023年5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HBZRSP122303251F)检验结果问题项目为检出马源性成分。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5月4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拍摄照片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顺平县冬梅板面馆位于顺平县顺兴路282号,当事人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当事人经营情况与抽检情况相符。2023年4月11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冬梅板面馆制售的酱驴肉抽样检验,2023年5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HBZRSP122303251F)结果显示问题项目为检出马源性成分。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要求复
检。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正通知书(顺 市监责改〔2023〕15-1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经营食品。2023年6月29日,顺平县冬梅板面馆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制售的酱驴肉
进行检验,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其检验报告(NO:HBZRSP012301129),标准要求:被检样品未明示马源性成分,应不得检出;驴成分检出。检验结果显示:动物源性(马成分)检出(最低检出限10mg/Kg);动物源性(驴成分)检出。据当事人陈述:抽检的两批次酱驴肉都是从北市场购进生鲜肉自己加工成熟食酱驴肉,共购进鲜生肉10公斤,制成熟食6.3公斤,进价80元一公斤,售价160元一公斤,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经营账簿,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数据为准),可能是由于煮驴肉时忘记换汤,导致酱驴肉中含有马源性成分。至此案调查终结时,无人因食用不合格酱驴肉引起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赔偿要求,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5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于丹丹经营者身份。
2. 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4日,2023年7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2023年5月4日,我局收到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HBZRSP122303251F)证明当事人制售产假掺杂的酱驴肉事实的存在。
4.2023年7月15日,我局收到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HBZRSP012301129)证明当事人第二次制售产假掺杂酱驴肉的事实存在。
5、2023年5月5日、2023年7月1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对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酱驴肉事实的认可情况。
6、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4日、2023年7月17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认可。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市监听告字【2023】15- 1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顺平县冬梅板面馆制售掺假掺杂的酱驴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属于制售产假掺杂酱驴肉的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发布召回通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是第一次责令改正之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账户,账户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210003-15)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7月 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