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悦兴熟食店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规定案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17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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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顺平县悦兴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环境脏乱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属于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规定行为。当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2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2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仍未对加工环境进行清理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228日予以立案。指定田云龙(执法证号:        03061230102、刘红建(执法证号:03061230022)负责调查此案                 

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2023年2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顺平县悦兴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环境脏乱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属于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规定行为。同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2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2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仍未对加工环境进行清理据当事人陈述,因最近比较忙,忘记此项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2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1份及程国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作为物证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程国兴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202322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认可事实;

4、2023222日20232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3年3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市监)听告[2023] 1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食品加工环境脏乱,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规定,已构成食品加工环境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虽存在主观故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罚款幅度内给予当事人适中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顺兴北路,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50558101040013346)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05210003—16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33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