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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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平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顺平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认定

第一条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引进投资项目的国内外个人或团体(包括非本项目的其它项目投资企业)。引荐人应在项目的引进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在项目前期洽谈、对接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引荐人需由项目单位和顺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确认无异议方予以认可。

第二条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

第三条  在项目开工建设三个月内,引荐人持投资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到顺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顺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引荐人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项目奖励认定

第四条  引荐人引荐项目应为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和总部经济类项目,符合顺平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类型和入园标准。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市鼓励类产业等投资项目,对各类金融贷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PPP项目等不予认定奖励。

第五条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以有效发票为准)落实奖励,项目当年建设完成并投产的,可在项目投产后6个月内申请奖励;对跨年度建设项目,每年12月份申请奖励,也可项目建设完成并投产后一次性申请。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到顺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受奖者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发票等材料。

第七条  由顺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后,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县政府研究落实。

三、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对象为社会各界第一引荐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内资投资项目(含现有企业合同外新增投资、落后产能转型升级和淘汰企业结构性转型投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800万美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外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引荐人引进多个项目累计计算奖励,单个引荐人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项目引荐人所得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对非专职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3亿元、第一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可推荐记三等功及职务职级晋升;年度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1亿元,可推荐记嘉奖及职务职级晋升;每年底评选不超过10名项目引进、项目推进先进个人,可推荐记嘉奖或三等功。该项奖励由顺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管理权限呈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落实。

第十三条  县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若引荐人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引荐人资格,依法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奖励资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办法由顺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