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委编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县委编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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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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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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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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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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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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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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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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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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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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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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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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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1号)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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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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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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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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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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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事业单位上报的年度报告书是否与实际情况一直; 4、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 5、是否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