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中共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中共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机构编制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机构编制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办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机构编制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县委编办应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县委编办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县委编办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机构编制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执法权限。公示县委编办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职权范围。
       第七条 执法程序。公示县委编办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八条 县委编办要制定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县委编办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县委编办应当主动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编办主动公示机构编制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六条 县委编办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县委编办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县委编办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县委编办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县委编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县委编办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按程序更新相关公式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单位,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单位,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县委编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五章公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委编办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委编办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五条 县委编办发现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提出更正要求,县委编办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委编办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委编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编办报县法制办审核备案后施行,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