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0日 信息来源:中共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中共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委编办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县法制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县委编办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
       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县委编办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县委编办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四条 送审时,县委编办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县委编办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
       县法制办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县委编办予以补充。
       第五条 县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县委编办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六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县法制办的领导同意后,交县委编办。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县委编办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七条 县法制办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县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县委编办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县委编办提交集体讨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县委编办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县委编办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领导签批后交县法制办;县法制办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十一条 县法制办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县委编办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二条 县法制办对县委编办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委编办报县法制办审核备案后施行,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