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事项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残疾人就 业保证金 |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
顺平县 税务局 |
每个用人单位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和《中共保定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保残联发(2022)17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2023年全省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系统线上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办系统现场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各用人单位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完成申报后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申报缴费业务,请于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如用人单位对核定的数据有异议,请于11月30日前到个税缴纳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复核再申报缴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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