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请和准入
第七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实物配租,或者申请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
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住房保障,但作为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 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 他有关信息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 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顺平县城区常住城镇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 上;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 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年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4.未享受实物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顺平县城区城镇户籍;
3. 申请时在顺平县工作未满5年(含5年),在顺平县工作 超过5年的,按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申请;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顺平县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 为单位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年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7.同意住建局安排的合租;
8.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2. 申请人与顺平县城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在本 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从 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家庭成员在顺平县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 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个人或者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 布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第九条 梯度保障收入标准划分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梯度保障,分为最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 家庭)、中低收入家庭两类。家庭收入类别由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或者依托民政部门认定情况确认。
(一)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放《低保证》 的家庭;
(二)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当 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0.8倍)
以下。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具有顺平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 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审核机构认为申请保障房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残 疾证、优抚证等证明),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1.《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 簿原件及复印件,婚烟状况证明材料;
3. 劳动(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在城区无住宅建设用地证明;
7.用工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8.审核机构认为申请保障房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 (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向现
居住地所属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 请表》。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顺平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相关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初审:社区办或用工单位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 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社区办初审时应当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 式,对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 料,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入户调查 原则上要做到逐户走访,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 真做好调查笔录。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 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用工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 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建局复
审 。
(三)复审: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社区办、用工单位报送的有 关材料后,负责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分别转送民政、自规、公安、 税务、人社、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人的人口、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审核, 相关部门在10日内做出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住建局反馈。
逾期未做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住建局综合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定公示名单,在本地媒体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蒲 阳镇社区办、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用工单位,对举报人举报的情 况进行查证。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开抽签 (按姓氏笔画排序)或者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