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2018〕124号)于2018年10月15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自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截止2023年10月15日已实施历时5年,需重新修订后才能继续执行。
二、制定过程
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11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公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结合我县实际和现行公租房管理政策等要求,县住建局对《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自规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公安局、社区办、蒲阳镇等单位意见,经县司法局法制审核并修改后,经2024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5月25日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准入、分配、轮候及房屋调换、租赁管理、租金标准及城镇住房租赁补贴、退出机制、附则等内容。
四、主要依据
《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顺政办〔2018〕124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实行)》(2011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公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