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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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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初衷考虑。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效率。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在安装、维护等环节服务收费的项目多、标准偏高;二是行为不规范,有的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计量表具型号、材料供应商等;三是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让用户多次跑、多头跑、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降低,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也不利于行业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保定市制定了《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推进和相关政策落地实施。

政策解读二:政策的总体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政策解读三:政策的目标任务。

到 2025 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机制、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政策解读四:主要政策措施。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就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 5 方面 24 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四是提升服务水平。健全行业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企业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五是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公用事业企业负担。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进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多元主体合作,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理顺权责关系,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政策解读五:主要清理取消的收费事项和环节收费。

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一是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二是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三是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居民、非居民用户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四是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五是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六是其他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网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政策解读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二是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三是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四是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计量条件的地区热力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政策解读七:政策实施对水电气暖价格产生的影响。

有用户担心,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将应通过价格回收的费用计入成本,会推动水电气暖价格上涨。应该看到,近年来,各地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除部分地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同时,政策明确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了水电气暖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即使部分企业因经营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水电气暖价格,也必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不会对水电气暖价格造成大的影响。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后,有利于减轻水电气暖用户负担。

政策解读八:保证政策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镇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范管理、清费顺价等,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深化细化改革措施,从 4 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涉及行业企业多、收费项目多,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理推进,确保成效。三是强化监督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