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碳粒、金属氧化物等大量污染物,会使环境中的PM2.5浓度大幅上升,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防范化解安全事故的需要。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尤其是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区域燃放高空烟花时,极易引发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
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时造成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全县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垃圾量会成倍增加,严重影响县容县貌和环境卫生。
群众禁放烟花爆竹呼声高涨。近年来,北京、天津、山东、河南等省份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且2020年11月3日保定市第八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二、制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这就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这就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10条,第一条主要是说明制定的依据;第二条主要是说明烟花爆竹的定义;第三条主要是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的时间及区域;第四条主要是规定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第五条、第六条主要是规定了处罚及依据;第七条主要明确禁放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社会宣传主体;第八条主要是规定了公民义务及举报、奖励;第九条是执行日期及有效期限;第十条声明原规定的废止。
四、新旧《规定》差异
新规定和旧规定《顺平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9〕110号)的差异:此次修订,主要是第三条,也就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即由原先的“顺平县建成区东至东外环东侧100米、南至南外环南侧100米、西至保阜路西侧100米、北至保阜路北侧100米(包括肠衣基地、蒲兴庄园、丽景鑫城)”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修订为“顺平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规定》第五条诠释
《规定》第五条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烟花爆竹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