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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非煤矿山企业包保责任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4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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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要求,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辖区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切实解决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和“谁都监管、谁都不负责任”等问题。
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综合治理,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有效遏制偷采盗采、持证矿山超许可事项采矿、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等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山综合治理、自然资源领域整治取得实效,矿山安全形势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特制定此方案。
二、方案内容
1.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监管责任落空。对全县9家设置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明确包保责任
2.对每座矿山企业明确包保责任领导及巡查人员。
3.明确工作职责。
包保领导应每半年至少对所包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及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巡查人员应对生产企业,每季度至少对所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巡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助查找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向企业交办,督促整改,并向应急部门报告;对停产、停建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查看是否有生产迹象,是否存在明停暗开行为。对发现有开工生产、建设行为的立即向县自规局和应急局报告,自规局、应急局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