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拟依职权注销告知书
本机关在审查中查明:你(单位)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机关拟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现予告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机关将注销你(单位)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被注销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作废。
联系人:杨会贤 联系电话:7616575
联系地址:顺平县永平路89号(顺平县行政审批局)
附件:拟注销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