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顺建罚决字〔2025〕第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顺建罚决字〔2025〕第01号
当事人(单位):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查明,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移送的保定毓嘉泵业有限公司年加工、组装5000套离心泵、螺杆泵、柱塞泵项目施工现场电工未办理建筑电工证存在安全隐患案。(案件移送函、现场照片、调查报告为证)。上述事实,以案件移送函、现场照片、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款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27日,本机关分别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第01号、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5〕第01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对项目施工单位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壹万壹仟元整的金额。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